回顧近10年來所承辦的案件,根據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的資料,蘇三榮律師在智慧財產法院有留下判決紀錄的件數高達105件。
舉發專利成功-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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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三榮律師代理業者針對雨傘外觀專利進行舉發,成功獲得智慧局舉發成立之處分
奪回商標成功-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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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公司的「ibus」商標及網址遭到知名客運聯盟搶註,當事人提起訴訟均敗訴,經蘇三榮律師代理提出上訴,獲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原本敗訴判決,發回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改判當事人勝訴,奪回「ibus」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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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著名商標告獲得不起訴處分-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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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知名外商提告侵害著作權,經蘇三榮律師辯護後獲得不起訴處分確定
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成功-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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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公司間商標爭議事件,蘇三榮律師代理敗訴一方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勝訴,成功廢棄原判決。
專利舉發成功-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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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三榮律師代理金融業上櫃公司提出專利舉發,獲智慧局審定舉發成立,全部請求項撤銷。
智慧財產權講座-受政府邀約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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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三榮律師受邀至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演講文創產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廢除有罪判決-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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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一審判決有罪,並判決賠償,經蘇三榮律師為客戶提出上訴辯護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廢棄原判決,判決客戶無罪,亦不需賠償
被著名品牌吿,不需賠償-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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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三榮律師與郭峻誠律師為客戶處理遭環球影城跨海提告侵害著作權案件,歷經三審,終獲最高法院判決無罪定讞,遭環球影城求償二千四百萬元賠償民事案件,亦遭最高法院駁回環球公司上訴,確定不須賠償。
廢棄敗訴判決-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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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三榮律師代理客戶針對在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公平交易法求償敗訴案件,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重審,獲得勝訴。
專利訴訟勝訴-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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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三榮律師代理客戶於智慧財產法院進行專利侵權訴訟,二審獲得勝訴,法院駁回對方賠償之請求
專利訴訟勝訴-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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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三榮律師代理專利權人對侵權廠商提出專利權訴訟,獲得智慧財產法院中間判決,確認侵權廠商使用之智能觸控屏,侵害專利權人之點唱機整合設備專利。
專利訴訟勝訴-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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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壓偵測器專利侵權訴訟】
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120026
近年來政府要求新車均需強制安裝胎壓偵測器,加上台灣為全球胎壓偵測器之原廠代工、副廠品牌之主要生產國家,胎壓偵測器相關的智慧財產權頓時成為熱門議題。在台灣包括為升電裝、澄的、車王電等各廠商,紛紛在台灣打起了智慧財產權訴訟。
其中最受矚目的是為升電裝控告怡利電侵權之案件,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怡利電應賠償為升電裝新台幣1.66億元。同時間,為升電裝亦控告翔鑫科技侵害其2項胎壓偵測器之專利權。該案經蘇三榮律師代理翔鑫科技答辯,經智慧財產法院認定2項專利均不侵權,而判決為升電裝敗訴確定。
翔鑫科技隔年亦遭大同子公司坤德控告侵害2項胎壓偵測器之專利權,該案亦由蘇三榮律師代理翔鑫科技答辯,並成功提出專利前案,而經智慧財產法院認定2項專利均屬無效確定。
專利訴訟勝訴-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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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爾富超商雨傘侵害專利權案】
http://tang6419.pixnet.net/……/44981260-%E8%90%8A……
台灣M432307專利揭示了一種輕便雨傘的結構,該專利產品之雨傘由專利權人獨家授權日本全家便利商店販售。該專利產品因創新的結構設計,簡化了傘骨與傘面之組裝程序,使得生產成本大幅降低,而相當符合便利商店內商品應急、輕便的特性。
沒想到該專利雨傘在日本推出後不久,台灣的萊爾富超商立刻出現結構完全相同之雨傘,並且掛上萊爾富的自有品牌HI-LIFE。本案專利權人遂委託蘇三榮律師對萊爾富超商及其供應商提出專利侵權民事訴訟。該案經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法官公開心證認定本案專利無應撤銷之事由,且萊爾富之雨傘對於M432307專利構成侵權,而命萊爾富超商提供其雨傘之銷售數字,以核算賠償數額。
此時萊爾富提出相當罕見的專利法第59條第一項第7款的專利權效力不及抗辯。該款規定:「專利權依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消滅後,至專利權人依第七十條第二項回復專利權效力並經公告前,以善意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為專利權效力所不及。
原來M432307專利曾在2016年因未繳納專利年費而公告消滅,嗣後專利權人依規定補繳年費後復權,而萊爾富超商主張其雨傘是在2016年專利權消滅後才開始製造,符合專利法第59條第一項第7款所訂之情形,而為專利權效力所不及。因為專利法第59條第一項第7款是民國100年新修訂的條文,迄今尚未有任何案例適用過此條文規定,故無前例可循。蘇三榮律師在本案中針對此款中的「善意」要件,依據立法理由、外國立法例進行解釋,成功說服法院認定並非任何人在專利消滅後、復權前實施專利,均不構成侵權,而是實施人須舉證其有盡一定程度的查證義務,始能符合「善意」之要件。而萊爾富超商並未舉證其有盡到前述的查證義務。
是以,本案在萊爾富的供應商出面賠償專利權人新台幣150萬,並承諾該雨傘不再使用專利結構下和解。此案亦為專利法第59條第一項第7款實施後,第一件在智慧財產法院討論到相關爭議的案件,期待未來能有更多案件能有機會討論到此一爭議,甚至作成判決,讓本款適用之情形能更加明確化。
專利訴訟勝訴-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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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陽工業的機車外觀設計專利訴訟】
光陽工業KYMCO之many系列機車,整體造型融合復古及都會時尚,特別是前面板水滴狀之造型相當獨特,一推出即大受消費者歡迎,多年來均為KYMCO的暢銷車款。
此一受歡迎之機車造型亦引來的台灣及中國大陸電動機車界的爭相效仿,甚至有數家廠商直接複製上開many系列機車之外觀,而推出其電動機車。
蘇三榮律師在近年來代表光陽工業對模仿光陽工業many機車之電動機車廠商提出專利、商標侵權訴訟,均獲得勝訴判決,及高額的損害賠償:
1. 針對可愛馬公司近似外觀之電動機車產品提出侵權訴訟,獲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專上字第 22 號民事判決可愛馬公司應賠償1792餘萬元;
2.針對泰勝公司近似外觀之電動機車產品提出侵權訴訟,經泰勝公司賠償100萬元並登報道歉後和解;
3.針對勝翔公司近似外觀之電動機車產品提出侵權訴訟,獲智慧財產法院105 年民專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勝翔賠償500萬元。
由於光陽工業在推出新款產品之前,均事先針對產品之外觀設計、功能結構等布局專利及商標申請,故在面臨到廠商之仿冒競爭時,可明確的向法院舉證自身所享有之智慧財產權權利範圍,並透過專業律師協助比對侵權、有效性之技術議題,及在損害賠償之計算上證明應獲賠償之數額,值得有志創新研發之公司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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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時常會遇到商品銷售到全世界各地前,未先在當地為其品牌註冊商標,而遭不肖的同業甚至是自己在當地的經銷商搶註商標,導致後續銷售時反而被控侵害商標權。以往此種情況僅能委託該國律師向當地的商標註冊機關提出撤銷程序。但眾所皆知在外國處理商標撤銷程序的費用十分昂貴,通常需要數萬至數十萬元美金以上之費用,故很多台商只好放棄商標撤銷程序,採取更換品牌名稱之作法。許多台商對此吃悶虧的情形一直憤恨不平,但又想不到更好的方式處理。
這個棘手的問題目前已出現轉機,在蘇三榮律師辦理的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民公上字第 2 號民事判決,蘇三榮律師主張在外國搶註台灣商標之行為,有違反台灣公平交易法之虞,而成功說服法院將經銷商在澳洲、中國大陸以及台灣搶註之商標撤銷。該案是台灣史上第一件二審法院判決應將在外國搶註之商標撤銷之案例,具有指標性之意義。該案判決之主文為:
「被上訴人應拋棄中華民國註冊第01648832號「KS 」商標、中國大陸註冊第14232299號「KS RACING 」商標及澳洲註冊第1460588 號「XYZ」商標」
故若公司遇到類似的涉外案件,可諮詢專業意見,討論如何以最有效率的方式解決此棘手問題。
專利訴訟勝訴-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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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ipo.gov.tw/np.asp?ctNode=7097&mp=1
【寄發新型專利警告函時應注意的事項】
臺灣之新型專利採取形式審查,智慧局核發專利證書前並不針對專利有效性進行審查。在此情況下,專利法第116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而實務上非常多未取得技術報告即提示新型專利權進行警告之情形,而受警告之公司常會因此遭受通路、店家將產品下架的損失。此時受警告之公司是否能對於未取得技術報告的專利權人求償呢?
目前智慧財產法院多數見解認為行使專利權時未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非必然構成侵權行為,故求償成功的案例相當少。在蘇三榮律師承辦之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公訴字第14號民事判案件,蘇三榮律師成功幫受到警告之公司爭取到70餘萬元的下架損失賠償,及法院命令專利權人日後不得再寄發警告函騷擾其通路、經銷商。但檢索智慧財產法院約10餘件類似的案件,受警告公司關於賠償下架損失或商譽損失的請求,似乎都遭到法院駁回。
然這種難以求償的情況未來可能會有改變的機會,因為最高法院在近期的107年度台上字第2360號民事判決當中,認為根據民國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為免除賠償責任之必要條件,縱使專利權人已取得外部之專利侵害鑑定報告,仍無法取代提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義務,而必須賠償受警告人之損失。
在此情況下,公司若收到新型專利警告函時,都應先檢視專利權人是否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如否,則目前請求專利權人賠償的可能性已增加不少。相對的,新型專利權人於行使權利時,應先檢視是否已取得技術報告,並尋求專業律師的意見,以降低後續被指控不當行使專利權之風險。
專利訴訟勝訴-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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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037396
【HTC宏達電在台灣的專利侵權訴訟(4)】
(續前篇)HTC在台灣的第4件及第5件訴訟,都是被個人控告專利侵權。一件是關於電腦注音輸入法的專利。另一件是有關3D娛樂裝置的專利。這兩個案子又再度印證了手機的應用非常廣泛,很容易引起各路人馬的關注。
這兩個案件都在蘇三榮律師的參與下,因不侵權的狀況非常明顯,法院很快就駁回專利權人之訴。雖兩案都有上訴,但都經二審駁回確定。
該兩案的個人專利權人都沒有委任律師協助,而是自行進行訴訟。在訴訟進行當中,該兩個專利權人出現了當庭咆嘯、嘶吼等不理性的行為,甚至趁法官下班時試圖找法官理論。當然上開行為都對案件沒有幫助。故遇到智慧財產相關議題時,仍須尋求專業協助為宜。
HTC除了多件在台灣被訴的案件外,也有主動出擊的案例。該案是關於Dot View保護套的外觀設計專利。被告公司因為曾與HTC洽談代工而獲悉該特殊的洞洞套設計,進而推出類似產品。該案法院判決被告公司有侵權的故意,而成為智慧財產法院第一件判決3倍懲罰性賠償金的案例。
專利訴訟勝訴-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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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C宏達電在台灣的專利侵權訴訟(3)】
(續前篇)HTC在台灣的第三個案件是第I415456 號「多媒體遙控器之資訊管理方法」發明專利,該專利案提出一種具有螢幕的遙控器,可自資訊管理平台下載經過分類整理的頻道、節目、分級資訊,並顯示於螢幕讓使用者查詢。
當時HTC多款手機都有內建一款「SENSE TV」APP,讓手機搖身一變成為電視遙控器,並由手機螢幕顯示頻道及節目等資訊。該案經審理後,法院採納HTC其中一個抗辯,即「SENSE TV」所下載之頻道資訊,係源自海外伺服器所產生,而為台灣專利效力所不及,故HTC在台灣並未執行類似於本案專利之頻道資訊產生流程,而沒有侵權之狀況。
是以,本案是少數適用到屬地主義的案例,也是第一件討論到何謂專利法第58 條第3 項第2 款所規定「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以及專利法第99條第1項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條件。對於上開法條的解釋上具有先例的作用。
專利訴訟勝訴-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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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C宏達電在台灣的專利侵權訴訟(2)】
(續前篇)HTC在台灣第二件專利侵權案件為M211184「長效型發光二極體驅動電路」專利案,該案的概念及背景是在LED發光二極體作為戶外看板或交通號誌時,在白天陽光強時用較強電流使LED發出較亮的光,讓看板或號誌可清楚顯示。相反的,在傍晚或晚上陽光較弱時,則降低LED亮度,以適應低光源的環境。
這樣的技術怎麼會與手機扯上關係呢?原來目前大多數的智慧型手機都有自動調整螢幕強度的選項,在大太陽下螢幕會變得很亮,在暗處時螢幕也會自動變暗。所以本案的專利權人就主張HTC的智慧型手機侵犯其專利。此一狀況也呼應了前一篇所述,智慧型手機功能實在太多,隨時都可能跟某種領域的專利或技術相類似。
本案亦由蘇三榮律師代表HTC進行訴訟,經分析研判本案專利關於LED燈隨者環境光源強弱而調整亮度的技術實已存在甚久,而有無效之可能。故經蘇三榮律師檢索各國專利,找到日本在多年前即有相類似概念及技術的專利。該專利前案提出後,專利權人隨即撤回起訴而使本案終結。
專利訴訟勝訴-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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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businessweekly.com.tw/……/article_page……
【HTC宏達電在台灣的專利侵權訴訟(1)】
當HTC宏達電的股價還在4位數的年代,HTC是台灣在國際間最知名的企業,伴隨而來的是全球競爭對手對其提起的專利大戰。由於手機結構複雜、功能繁多,許多領域的專利都可能跟手機沾上邊,故HTC曾創下一年內在全球就有上百個被訴專利侵權案件的紀錄。
有關HTC與蘋果在美國的專利大戰,網路上有相當多討論及報導的文章。但鮮少有人知道HTC在台灣也有經歷過多起專利侵權案件。
第一起案件是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專訴字第 98 號民事案件,該案原告福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身未生產任何產品,而是專門取得專利授權後控告其他公司的NPE(Non-Practice Entity)。此種NPE在美國十分常見,但在台灣並不流行,福爾科技可能少數會在台灣不斷對各大公司提出專利侵權訴訟,而配的上NPE稱號的公司。
該案涉訟專利為是關於半導體儲存裝置(例如隨身碟或記憶卡)的結構與功能,其主要特色在於將該儲存裝置分割成2個以上的儲存空間,同時對應多個儲存協定,使得該儲存裝置除可儲存資料外,另可直接讓BIOS識別而在電腦中毒時變成開機碟使用。
蘇三榮律師於本案中代表HTC答辯應訴。福爾科技指控HTC手機當中的eMMC符合上開儲存裝置之定義及要件而構成專利侵權,然經HTC方舉證證明HTC手機之eMMC所支援之協定,並非福爾專利請求項所列舉之協定項目,而不構成文義侵權。福爾科技則進而轉向主張eMMC所支援之協定雖不在列舉之中,但與列舉協定中其中一項協定功能相同,而構成均等侵權。
蘇三榮律師於訴訟中找出福爾專利的申請檔案歷史,向法院指出福爾專利曾經修正過請求項要件,針對支援協定的描述從原本功能性的敘述,限縮到支援特定種類的協定,故有禁反言之適用,而不得再主張均等到其他福爾專利為記載的協定。
上開禁反言的主張獲得法院採納,而成為台灣專利侵權訴訟史上第一件法院判定產品落入均等範圍,但因檔案歷史禁反言獲判不侵權之案例。同一時間,福爾科技也用同一專利控告聖藍科技之隨身碟產品侵害專利權。該案與蘇三榮律師承辦的HTC案均由相同法官審理,但在聖藍科技案中智慧財產法院則以102年度民專訴字第7號判決聖藍科技應賠償福爾公司新台幣310萬元。可見蘇三榮律師在HTC案中關於檔案歷史禁反言抗辯的重要性,以及專利案件不同於一般案件的專業性。
專利訴訟勝訴-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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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inance.technews.tw/……/entegris-inc-vs-gudeng
【家登 v. 美商英特格(Entergris) 光罩盒專利侵權案】
家登精密與美商英特格在晶圓傳送盒(光罩盒)的專利訴訟,日前台灣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判決家登敗訴,須支付英特格新台幣約9.8億元賠償金,且不得繼續販售被控侵權的光罩盒,如已販售者應予回收銷毀。
由於該案將影響到台積電、聯電、Intel等晶圓代工大廠的生產供應鏈,故受到業界高度關注。而該案判決賠償金額約9.8億元之計算方式,亦引發學者的討論。
蘇三榮律師曾代表中勤公司面對家登精密所提出三件光罩盒專利侵權訴訟,分別為:
智慧財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專訴字第21號: M341000 號「光罩盒及其支撐件」新型專利、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民專上字第 32 號:M343658 號「光罩盒」新型專利、第M467171 號「光罩傳送盒結構」新型專利、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43號I331123 號:發明專利「光罩存放裝置以及保持光罩清潔與乾燥之方法」。
上開案件在中勤公司與律師團隊的通力合作下,均取得勝訴判決定讞,讓中勤公司無後顧之憂的持續提供光罩盒產品予晶圓代工廠。
回顧近10年來所承辦的案件,根據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的資料,蘇三榮律師在智慧財產法院有留下判決紀錄的件數高達105件。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9CbBoMCVh
其中包括專利、著作權、商標、公平交易法、營業秘密等民事案件、專利舉發商標評定等行政訴訟,以及相關刑事訴訟。
蘇三榮律師在上開案件所代表的當事人包括三星電子、HTC、華碩、光陽工業等國內外知名企業。
蘇三榮律師除專精於智慧財產權相關之布局、授權、協商及紛爭解決外,亦長期為國內外企業提供法律諮詢、草擬審核商業合約,及辦理各類民事、刑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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